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
(一)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病种
1、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2、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型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二)、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医疗待遇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500元,门诊慢性疾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2、起付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诊疗范围及用药报销范围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93%,慢性病患者年龄在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70%,年龄在70岁及以上的,报销比例80%。
3、患有一种门诊慢性病的,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0元,70岁及以上老人增加500元,患两种以上慢性病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
4、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统筹支付额与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合并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5、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医疗待遇。
6、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跨县区就诊和结算医疗费用。
7、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医疗就医管理
经评审的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可选定1-2家市内已开通医保结算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经评审符合特殊疾病、慢性病的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安置地选定1-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准入标准、用药报销范围及复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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