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陈某因慢性病在某市中医院治病时,因输血感染上丙肝。虽然治疗丙肝的全部费用已经由医保支付,但陈某经过长时间的治疗,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本案中陈某能否向医院要求赔偿?
【案情释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案中,医院给陈某输入不合格的血液,侵犯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陈某可以向医院要求赔偿。陈某治疗丙肝的全部费用由医保支付,是基于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请求权,与医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存在冲突,两者可以兼得。陈某通过参加医疗保险享有的救济和帮助,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医院赔偿责任的依据。此时事实上医疗机构是否明知血液不合格的情况,并不影响医疗机构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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