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西峰区的居民程某到某医院就医,医院检查后未经程某及亲属同意,遂自行为程某动手术,导致程某身体受损。医院的做法是否合理?造成损害是否应赔偿?
【案情释解】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院需要为程某实施手术的,医院人员应当及时向程某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医务人员在未经程某及亲属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手术造成程某损害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医疗损害而言,在没有死亡、残疾后果的一般伤害情况下,被侵权人是患者,患者是直接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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