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时任桂林市社保局退休管理科副主任科员的崔某在办理养老金核定工作中,通过虚构“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计算缴费年限起始年月”以及“视同缴费年限”,使得符某、秦某等200多人得以提前于其真实年龄办理退休并获得更高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3月5日,崔某向其工作单位投案自首。2013年3月,市社保局停止支付所有涉案人员的养老金。
养老金被停发后,自2015年3月起,符某、秦某等人先后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市社保局停止支付行为违法,并判决市社保局补发2013年3月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法院审理】
符某等人认为,他们经市社保局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他们得以办理退休系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结果,应由社保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市社保局则认为,符某等人经查实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停止继续对其支付基本养老金的行为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某、秦某等人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事实经于2013年初开始的社保基金普查存疑、无人事档案佐证以及2013年3月5日崔某的自首供述已达到确信程度,市社保局于2013年3月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内容正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市社保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市社保局停止支付符某、秦某等人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符某、秦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先后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桂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符某、秦某等人明知自己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提供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及支付金钱给当时的市社保局工作人员,通过更改年龄或者虚构从事特殊工种等形式办理退休手续。在违法违规获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后,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符某、秦某等人以此种方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主观上存在故意,且该行为已被生效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3)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确认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自始至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市社保局作出停发符某、秦某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保护国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故市社保局停发上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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