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属个人隐私,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为尊重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知情权,保护其隐私权,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只受理下列人员复印病历资料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二、受理申请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出具采集证据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后予以协助。
四、可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为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复印病历资料由病案室指定专人负责。复印时申请人必须在场复印后需申请人核对无误,严格做好登记后加盖医务科公章。
六、复印程序
(一)住院期间
申请人向科室申请→科室在不妨碍诊疗情况下安排本科室医务人员携带病历资料陪同申请人前往复印室→复印客观材料→复印件由医务科盖章→科室医务人员将病历原件送还科室。
(二)出院后已归档病历
申请人携带证件至病案室办理,病案室做好登记,并派人员携带病历资料陪同申请人前往复印室→复印客观资料→复印件由医务科盖章→病案室人员将病历原件送回病案保管室。
七、原始病案系医院内部资料,必须由院内工作人员传送,严禁将病案交给病人或院外人员传送。
八、医院病历资料管理人员要告知复印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方便群众。
以上规定,尤其是关于病历可复印的内容和复印申请人复印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应当告知复印申请人,以避免申请人复印病历时因未带齐相关证件而不能办理复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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