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律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18-08-24 10:01 发布人:黄秋实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荐专家

姜伦明
科室:口腔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口腔颌面外科各类门诊手术,对各类型缺失牙修复,粘膜病,牙体牙髓病,牙周病,难治性根尖周炎等。

周玲玲
科室:急诊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擅长主治:小儿感冒 小儿咳嗽 小儿消化不良 小儿厌食 小儿支气管哮喘等疾病。

郑进
科室:医堂第四诊室
职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擅长:

心脑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神经及内分泌系统、儿科系统疾病的中医诊治。

李芬萍
科室: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针灸治疗中风、面瘫、失眠、颈肩腰腿痛、妇科病,对针灸美容减肥有一定临床经验和研究。

匡体梅
科室:妇产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擅长:妇产科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治及妇产科常规开腹手术及腹腔镜下治疗不孕症、子宫内膜异位症、宫外孕、卵巣肿瘤及子宫切除术等。

江文全
科室:外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擅长普外科的各类手术和腹腔镜技术,对泌尿、肝胆、普外科及各类结石病的诊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张从新
科室:碎石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对体外震波碎石治疗泌尿系结石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罗杰
科室:外一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在普外及骨伤方面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周冲芳
科室:急诊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中医及中西医结合治疗内科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具备较丰富的临床经验。

李建国
科室:外一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普外、微创胆道外科。

黄绪兵
科室:内二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中西医结合治疗呼吸、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内科常见病及多发病;对内科急、危、重症、疑难杂症诊治较有心得。

杨勇
科室:内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痛风、骨质疏松症、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红斑狼疮、胃脘痛、慢性荨麻疹、湿疹、老年性皮肤瘙痒、中风等疾病。

李毓银
科室:骨伤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中西医结合治疗骨科常见病及腰椎间盘突出、四肢骨折、创伤修复及开展髋、膝关节置换术、脊柱钉棒固定术与手术治疗脑出血、颅脑外伤。

苏明华
科室:骨伤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中西医结合治疗颈椎、腰椎间盘突出,四肢骨折及骨病。

尹春方
科室:肛肠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痔疮、肛瘘、肛裂、肛周脓肿、肛乳头肥大、肛门湿疹、便秘、肠炎等肛肠科常见及疑难疾病。

吉祥
科室:肛肠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痔疮、肛瘘、肛裂、肛周脓肿、肛乳头肥大、肛门湿疹、便秘、肠炎等肛肠科常见及疑难疾病。

和东英
科室:治未病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治疗各种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中风、崩漏、子宫内膜异位症等;运用中医“治未病”理论,对偏颇体质人群、亚健康人群、病后人群、老年病及儿童体弱多病等进行中医调理、养生保健指导有独到之处。

陈立宽
科室:外二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在泌尿外科结石、前列腺、肿瘤、畸形及男性科诊治等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临床经验。

蒋进成
科室:外一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普外、微创胆道外科。

常慧琼
科室:针灸推拿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用头针、耳针、腹针治疗脑卒中、截瘫、脑瘫、面瘫、内分泌失调等多种疾病以及针灸美容,对疑难杂症的治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刘学平
科室:急诊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对各种内科常见、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病,如冠心病急性心梗,各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脑梗塞、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有丰富的中西医治疗经验。

周再华
科室:针灸推拿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西医结合治疗心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代谢,血液系统,泌尿系统、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常见病及内科急、危、重症疾病的诊治。

李东菊
科室:妇产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妇科微创手术,宫腹腔镜联合手术,妇科产科各种经腹手术。

庄文琪
科室:内二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治疗咳嗽病、消渴病、高血压病、冠心病、老年病等疾病,对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准确有效,对内科危、急、重症诊断治疗较有心得。坚持以患者需求为导向,以精湛技术为基础,以优质服务为载体,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蔺应芬
科室:内一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中西医结合治疗脑血管疾病、帕金森病、癫痫等神经内科疾病,风湿免疫性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神经症,睡眠障碍,老年性疾病等。

陈琰东
科室:针灸推拿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对治疗脊柱病、神经系统、运动系统疾病以及内婦儿科疑难杂病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尹可建
科室:肛肠科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治疗痔病,尤其是治疗环状混合痔、嵌顿痔等重度痔疮;高位、低位、复杂性肛痔;马蹄形、高位、复发及难治性肛周脓肿;不同程度肛裂;熟练开展RPH(自动痔疮套扎器套扎术);手术治疗直肠息肉、肛乳头瘤;中西医结合治疗顽固性肛周瘙痒及肛周湿疹;中药内服加保留灌肠治疗结、直肠炎;习惯性和出口梗阻性便秘的治疗;及肛门失败手术或手术后遗症的补救治疗。

王恩斌
科室:骨伤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髋关节置换、膝关节置换、脊柱内固定、关节镜微创技术及骨伤科各类常见病及疑难杂症。

张云峰
科室:骨一科
职称:主任医师
擅长:

 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颈、腰椎疾病、四肢骨折、骨病等常见病及疑难杂症。

陈建平
科室:国医堂
职称:副主任医师
擅长:

 不孕症;先兆流产、习惯性流产的保胎治疗;月经不调、痛经、闭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血、子宫内膜增生、子宫内膜息肉等;白带异常、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附件炎等。